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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首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支持
时间:2023-01-03  作者:  新闻来源:柳南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字号: | |


近日,由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艾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副检察长苏甦出席法庭。

基本案情

柳南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21年12月开始,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艾某某在山上和甘蔗地陆续捕获豹猫、白面狸、竹鼠等野生动物。艾某某将捕获的野生动物带回家中杀害和处理皮毛后,用塑料袋包装并贴好价格标签放入冰箱冷冻,等待买家购买。2022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在艾某某的家中查获野生动物冻品共计22只。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豹猫、斑林狸,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鼬獾、赤腹松鼠等。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并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文书、价格认定书,上述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2150元。

法庭审判

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艾某某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我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法院全部予以支持,判处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32150元。艾某某在庭审中认罪认罚,并表示不上诉。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将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均受该法保护。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凡法律规定禁止捕猎、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三有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和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为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提供了评估标准,特别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分别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的基准价值的十倍和五倍核算。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因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民事责任,代价十分高昂。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共同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此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下一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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