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叶某某涉嫌运输毒品案提起公诉。
案情介绍: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叶某某到柳州市鹿寨县以34000元人民币价格向一名叫“老阳”的男子购买一袋冰毒,后将此袋冰毒运往柳州市柳南区。当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携带此袋冰毒至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与航北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冰毒一包、毒资人民币6900元、手机一部。经称重和鉴定,查获的冰毒净重99.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普法小课堂: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检察官警示:
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对毒品犯罪进行全链条精准打击,截源断流,才能真正对不法分子产生震慑,斩断毒品流通的链条,让毒品犯罪无处遁形,最终实现“天下无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