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覃某松、陈某、沈某环、沈某权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获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覃某松、陈某、沈某环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均被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沈某权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2019年6月25日晚,被告人沈某环提议开设包厢喝酒唱歌,由被告人覃某松预定了柳州市的某KTV的一个包厢,后消费费用由被告人沈某环、覃某松、陈某、沈某权等人共同承担。开厢成功后,四被告人在明知何某某、梁某、廖某、周某某、汤某某、莫某某等人在包厢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情况下,不予以及时有效的制止,甚至参与其中。经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覃某松、陈某、沈某环、沈某权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覃某松、陈某、沈某环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普法小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 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 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毒品猛如虎,祸害千万家。禁绝毒品,应该是每一个人的责任,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需要从自己的身边做起。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是在间接的滋生着毒品传播土壤,使本就不易的禁毒形势更加严峻,也会让大家的为禁毒所作出的努力付之东流,更会让自己面临法律的严惩。为了自己前途未来,为了他人生命健康,为了社会和谐美好,对于任何与“毒品”传播有关的活动,我们要勇于说“不”,要让社会的的毒瘤曝露在阳光之下,彻底铲除毒品传播土壤。此外,检察官着重提醒,广大青少年作为国家未来的希望,心智尚未成熟,对很多事情充满了好奇心,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是毒品犯罪活动最容易侵害到的对象。为此,广大青少年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尽量的避免进入酒吧、KTV等鱼龙混杂的娱乐场所,防微杜渐,远离任何有关毒品的活动,不轻信他人对毒品的夸夸其谈,不给毒品侵害任何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