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的覃某两次伙同他人入室盗窃,第二次行窃时被发现,在逃跑途中落网。虽然覃某盗得的财物价值不足200元,但仍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日前,覃某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
25岁的覃某没有工作,整天在社会上闲逛。2014年11月4日19时许,覃某和“阿泉”窜入柳州市一居民小区,撬锁进入一居民家中行窃,只找到148元现金和一块价值50元的手表。两人心有不甘,又到另外一户人家行窃,正撬门时,被邻居发现。覃某和“阿泉”转头就跑,覃某动作稍慢,被小区居民追上抓住。
柳南区检察院指控覃某犯盗窃罪。柳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覃某在第二次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盗得财物,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实施入户盗窃行为,不论是否盗得钱财,均以犯盗窃罪依法惩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虽然没有法定的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正是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入户盗窃的覃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相应刑罚。